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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部法规与职工息息相关
发表时间:2016-10-13 15:20:40来源:浏览量:400

努力推动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是工会法制宣传的重要工作。

自1994年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多部与职工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囊括了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方方面面。

但你知道吗?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与广大职工的权益息息相关,其中还明确了咱工会人的职责所在。参与协商、代表维权、建议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人义不容辞!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概况:《工会法》规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的性质、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活动准则以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活动保障与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工会法》中的工会《工会法》明确:“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有些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例如较常见的有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概况:《劳动法》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涉及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领域。

《劳动法》中的工会《劳动法》在“总则”中明确: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概况:《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中的工会《劳动合同法》明第六条明确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使劳动争议依照程序规定得到公正及时处理的专门性法律。

概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等相互补充,主要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具有强化仲裁程序、缩短处理时限、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请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概况:《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容,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专章规定,保障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概况:《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业促进法》中的工会《就业促进法》第九条明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概况:《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在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工会《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概况:《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工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制定的。

概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工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概况:《集体合同规定》明确了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等环节的问题。

《集体合同规定》中的工会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体协商中,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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